(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