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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