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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季丙磊、辛剑辉等与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丙磊,辛剑辉,陈敬翠,张明,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季丙磊。申请执行人辛剑辉。申请执行人陈敬翠。申请执行人张明。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宋卫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丙磊、辛剑辉、陈敬翠、张明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拍卖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调字[2014]第82-8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