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钟国汉与梁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汉,梁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279号原告:钟国汉。委托代理人:林桂初。被告:梁日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汉诉被告梁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汉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日忠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汉撤回对被告梁日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由原告钟国汉负担。审判员 :谢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永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