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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09-1号原告: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法定代表人:江北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伟,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江伟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8000元整。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伟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