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0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2690号原告吴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单光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