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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834、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秀清,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鸿钧,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834、2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清。委托代理人吴桐,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丽娜,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原审被告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原审被告俞鸿钧。原审被告赵伟。上诉人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秀清、原审被告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鸿钧、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7、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均未缴纳两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均按上诉人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两案的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继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