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龙飞诉被告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龙飞,蔡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威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杜龙飞,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威宁县草海镇斗阁路***号。身分证号:5224271982********。电话:1528652****.被告蔡艳,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威宁县六桥社区草海路经贸局宿舍*楼。身份证号:5224271982********。电话:1838613****.原告杜龙飞诉被告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龙飞诉称:2013年11月1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我借款10750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蔡艳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蔡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07,5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