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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市安琦贸易有限公司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溪棉花坡分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安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溪棉花坡分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6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安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琦。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溪棉花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廷友。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安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溪棉花坡分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溪棉花坡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溪棉花坡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溪棉花坡分公司所有的价值为309439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