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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总汉与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总汉,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陈总汉。被执行人彭超。陈总汉申请执行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总汉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