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357号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法定代表人许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继惠,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25元减半收取计47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姚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