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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周学云申请执行谌忠云、赵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谌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3号申请人周某某。被执行人谌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周某某申请执行谌某某、赵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谌某某、赵某某支付周某某财产差价款20000元,被执行人谌某某、赵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周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谌某某、赵某某已经履行15600元执行款,另4400元执行款系周某某应���付赵某某(2015)宁执字第64号案件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同意折抵,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