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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民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万卫红诉赵志华、刘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卫红,赵志华,刘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保字第114-1号原告万卫红,女,生于1966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赵志华,男,生于1954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刘永琴,女,生于1954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卫红诉被告赵志华、刘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卫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永琴所有的小汽车。案外人叙永县永正药房83连锁店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作担保。经审查,原告万卫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叙永县永正药房83连锁店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前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