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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国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拥军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国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拥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侯晓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拥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河南国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拥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将主要办事机构搬至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86号院2号楼4层1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原审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20层2012号,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