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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平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长平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843-1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曹欣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东明、周吉,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8号15楼D。法定代表人郭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平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进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长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长平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武进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88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08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天元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为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