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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宋康、陈小瑞,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41971********,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西双湖别墅****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小瑞、被告李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西双湖别墅一套(三层、面积236平米)。因感情不和,2014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详见离婚协议书)。原被告离婚接近一年时间,被告违反约定不但没有将相应的50万元房款支付原告,而且将共同房产内的木地板、衣柜及其他电器擅自拆走出卖,被告行为严重危害原告利益。现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辩称,买主我已联系好了,让原告来卖,她不过来签字卖房子。房子现在卖不到200万元。只有先把房子过户到我头上,我再贷款还原告钱。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10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一、男方李健飞与女方王某自愿离婚。二、婚前男方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无抚养教育义务。三、双方共有财产分割:1、双方共同购置坐落于江苏东海利民西路西双湖别墅花苑21-4号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经双方协商同意有以下处理方案:(1)在离婚后半年之内,将房产卖出,双方都有出售该房的权利,出售后的所得房款男方占60%份额,女方占40%份额。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产生的各项税费从房款总价中扣除。双方在已出售房产后的一个月内将房款付清。(2)、如果半年内未卖出该房屋,男方给付女方50万元房款。给付女方此房款时间从2015年4月18日到2015年9月18日分三次付清。如果男方未及时付清房款,女方再给男方半年时间,男方自愿付女方利息5万元作为补偿。从此该房产的售出价格情况与女方无关。女方应配合男方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时间。2、付清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归男方所有,女方婚前购置的北京欧式组合家具归女方所有等”。离婚协议签订后至原告诉讼时,双方未有将涉案房产出售,被告也未有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房产折款。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被告举证房地产抵押合同等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自愿、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双方均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未有在半年内将涉案房产售出,被告应在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分三次给付原告房款50万元,如被告未能及时付清房款,原告再给被告半年时间等。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款50万元,履行期间尚未届满,属尚未到期债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50万元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