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汇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经营分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汇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经营分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675号原告江苏汇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委托代理人韩兴华,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颖,女,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经营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东路6号811-819号。负责人李义。委托代理人李静,女,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江苏汇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普公司)诉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经营分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因汇普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86减半收取为2093元,由原告汇普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剑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