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蒋晓元与左其兵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元,左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73号申请执行人:蒋晓元,女,汉族,1983年5月17日,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左其兵,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其兵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晓元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其兵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882元【其中本金70000元、逾期利息868元(至2015年7月1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91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案件受理费1700元、案件执行费10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