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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何某因赌博欠了钱,无钱偿债,于是向莫某谎称其有一名李姓亲戚在怀集县社保局工作,可以花钱买到社保,骗取莫某人民币一万元。得款后,被告人何某将钱用于偿还赌债并潜逃至外地。2015年4月28日,公安民警���怀集县怀城镇解放中路工商银行门口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知道做错了,请求从轻判处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因赌博欠下赌债。2012年7月,为了偿还赌债,被告人何某向莫某谎称其有一名李姓亲戚在怀集县社保局工作,可以花钱买到社保,骗取莫某人民币一万元。得款后,被告人何某将钱全部用于偿还赌债,随后,潜逃至外地。2015年4月28日晚,莫某在怀集县怀城镇解放中路工��银行门口遇见被告人何某并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到该处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怀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协作核查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的经过,被告人何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