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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吉建华与陈纪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建华,陈纪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吉建华,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陈纪义,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建华与被告陈纪义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建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吉建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