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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文忠与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文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忠,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文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刘文忠。委托代理人陈明明,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潘学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建伟,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忠诉被告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文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刘文忠承担。审判长  付明琪审判员  刘斐斐审判员  丁丽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