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民保字第0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庞某诉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保字第00016-3号申请人庞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庞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该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做出了(2015)渭城民保字第000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5000元。现因2015年8月12日,现因申请人庞某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银行账户的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赵 斌助理审判员 丁 沧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