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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XX与李X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高陵县姬家管委会XX,证件号码61012620130716XXXX。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住高陵县姬家管委会XX,证件号码61012619891229XXXX。本院在执行李XX、李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X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200,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子第00327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