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XX与李X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高陵县姬家管委会XX,证件号码61012620130716XXXX。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住高陵县姬家管委会XX,证件号码61012619891229XXXX。本院在执行李XX、李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X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200,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子第00327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