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占虎与张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虎,张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99号原告王占虎,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张建,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虎与被告张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