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福玲与杨孝云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玲,杨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玲,农民。被执行人杨孝云,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福玲与杨孝云人格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孝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