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秦秀午诉长治市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秀午,长治市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秦秀午,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成李斌,系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北关街6号。法定代表人高民庆,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系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秀午诉被告长治市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秀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秀午撤回对被告长治市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75元,减半收取3287.5元,由原告秦秀午承担。审 判 长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陈丽军人民陪审员 马永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