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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45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棠。委托代理人王孝智。委托代理人袁文超。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唐德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3121元受理费,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