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蓬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张善志、范祖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9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蓬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责人:沈敏利。委托代理人施融(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善志。被告范祖翠。被告刘金辉。被告庄凌峰。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蓬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张善志、范祖翠、刘金辉、庄凌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金镔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泮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