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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振锋与被执行人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锋,周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吴振锋,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新华,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锋与被执行人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本县所有金融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新华存款信息,在其他相关机构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新华的房地产、股权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2015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吴振锋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振锋在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本院举证,逾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振锋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振锋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