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文蓉诉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寺儿沟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王文蓉,女,汉族,1960年4月7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寺儿沟村委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苏领娣,系该村委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蓉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寺儿沟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蓉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街道寺儿沟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陇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沛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