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都光夜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光夜。201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1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取保候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光夜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光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都光夜伙同许福柱(已判)共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成都大学对面路边公交车站,趁被害人何小林不备,将被害人何小林戴在脖颈上的一根黄金项链抢走,后销赃获款耗用。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1700元。被告人都光夜对其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都光夜与许福柱(已判)共谋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区十陵成都大学对面路边公交车站,趁何小林不备,将其戴在脖颈上价值1700元的黄金项链抢走。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都光夜摔倒,许福柱独自将项链拿走销赃获款耗用。案发后,被告人都光夜退赔何小林损失17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都光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龚建平、龚成六的证言,被害人何小林的陈述,被告人都光夜的供述,同案犯许福柱的供述,涉案黄金项链的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平面图,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1)成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成铁公处看字(2011)00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都光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都光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都光夜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都光夜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都光夜抢夺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都光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都光夜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静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