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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兆堂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728号原告张兆堂。委托代理人袁瑞波,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负责人于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堂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上午10时开庭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张兆堂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