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顺发拉链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常熟莫城分公司、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顺发拉链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常熟莫城分公司,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01号原告常熟市顺发拉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季顺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春,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翠平,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常熟莫城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言里村1幢。法定代表人肖学权,总经理。被告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法定代表人石浩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绍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顺发拉链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常熟莫城分公司、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顺发拉链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顺发拉链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顺发拉链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常熟市顺发拉链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栋明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