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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锁清、闫俊茹与段平、粱前科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锁清,闫俊茹,段平,粱前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940号原告:高锁清。原告:闫俊茹。委托代理人:高志强,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平。委托代理人: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粱前科。委托代理人:冯元考。特别授权。原告高锁清、闫俊茹与被告段平、粱前科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3)鹿民一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告高锁清、闫高锁清不服提起上诉,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锁清、闫俊茹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粱前科及其代理人冯元考和被告段平代理人杨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锁清、闫俊茹诉称,二原告的长子高智辉于2013年7月死亡,留下井陉矿区房产一套。该房产为矿务局棚户区改造所分得。高智辉死后二原告应为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被告段平与高智辉同居掌握着房产的手续,与粱前科制造虚假借款,通过法院制作了一个调解书,将该房屋抵顶给了粱前科,法院未通知二被告应诉,通过了调解处分了房产,程序和实体都是违法的,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继承权,故要求撤销该调解书。被告段平辩称,我和高智辉为合法夫妻且生有一女,房屋是高智辉购买,高智辉死亡后我没钱,用房子抵顶粱前科的欠款天经地义。该借款有我二人的签字,原告不能否认,争议的房屋属棚户区改造所得,产权属矿务局。二原告没有继承权。要求驳回二原告的起诉。被告粱前科辩称,高智辉夫妇借我的款有其二人的签字,高智辉死后段平将房屋抵顶欠款合理合法,高智辉死后二原告不承认借款是错误的,要求撤销调解书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高智辉系原告高锁清、闫俊茹长子,被告段平与高智辉于2003年8月以夫妻名义生活,生有一女。2005年井陉矿务局对采煤沉陷区危陋平房进行拆除建新重新安置。高智辉符合购房条件,以高智辉的名义出资五万元在井陉矿区建桥一街享受到安置房一套,7-1-402包括地下室。该房一直由高智辉、段平及其女儿居住。因该房屋系安置住房,至今未明确房屋产权。2013年3月5日高智辉因车祸死亡。2013年8月6日被告粱前科手持2011年4月20日高智辉、段平二人为签名的借条一份找到被告段平,被告段平给粱前科出具了还款计划答应于2013年9月20日将借款150000元及利息42000元全部偿还。还款计划到期后段平未将该款及利息偿还粱前科。2013年9月25日粱前科将段平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粱前科与段平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3)鹿民一初字第017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被告段平将位于井陉矿区建桥一街7-1-402室包括地下室单元楼给付原告粱前科抵顶欠原告债务;被告段平当庭给付原告该房产的收据、协议书等手续,并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收费卡的更名手续。2.被告段平房屋内财产空调、冰箱等(详见清单)归原告粱前科所有,原告粱前科给付被告段平2000元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85元由原告粱前科负担。调解书送达后段平将高智辉50000元交款收据及其相关手续交予粱前科,粱前科将借条交予段平。现房产由粱前科占有。2013年11月原告高锁清、闫俊茹诉至本院认为法院未通知二原告应诉,在段平无权处理高智辉财产情况下通过虚假债务以法院调解的方式处分了财产,要求法院撤销该调解书。另查,经原告申请,本院到鹿泉区档案馆调查,鹿泉区档案馆证明:证实在我辖区婚姻登记处档案中未找到高智辉与段平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政字第2003--1139号是他人的结婚登记档案。本院认为,通过原被告及本院所调取证据分析,虽然被告段平与高智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子女,但在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到鹿泉区档案馆调取了高智辉与段平的婚姻登记情况,鹿泉区档案馆证实在我辖区婚姻登记处档案中未找到高智辉与段平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政字第2003--1139号是他人的结婚登记档案,被告不能提供结婚证原件。故不能证明被告段平与高智辉进行过合法登记,被告依法不应有法定继承权。在高智辉死亡后二原告应为其法定继承人,被告段平在未征得二原告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房产及物品,损害了二原告的财产权益。现原告高锁清,闫俊茹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3)鹿民一初字0171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诉讼费80元由被告段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占军审判员  张秋霞陪审员  董胜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晓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