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1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张会新,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会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受胡春勇、胡晖(均另案处理)雇佣,在胡春勇长期租赁的本市闵行区X路XXX号X酒店X房间内,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该酒店内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提成获利。2015年5月20日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酒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张纳纳、CHOIJUNGTACK(中文译名崔正钛,韩国人)、金海旭等卖淫嫖娼人员和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内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31,700元、账本5册、避孕套30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纳纳、刘红桂、CHOIJUNGTACK、金海旭、谈强、朱永裕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涉案人员胡晖、胡春勇的笔录及辨认笔录,上海香世家酒店提供的《租赁合同书》《按摩中心台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受雇于他人,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认罪、系初犯,请求从宽处理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账本(五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黄 江审 判 员 于明晶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汪旭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