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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吴昌义与张利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义,张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吴昌义,男,汉族,47岁,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委托代理人苏会斌,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男,汉族,50岁,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原告吴昌义诉被告张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长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昌义的委托代理人苏会斌、被告张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昌义诉称,2014年4月16日,肖英军因砖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吴昌义借现金50000元,被告张利为借款提供了担保。现借款已逾期,肖英军却下落不明。原告吴昌义要求被告张利偿还借款50000元、偿还借款利息21000元、赔偿违约金7500元。被告张利辩称,借款50000元是事实,本人为肖英军担保也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105团六连2号砖厂的经营者肖英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吴昌义借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2个月,被告张利为借款提供了担保。现借款已逾期,肖英军却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条、领款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英军向原告吴昌义借款,被告张利作担保,有借款担保合同等为凭证,本院对肖英军与吴昌义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张利与肖英军、吴昌义间担保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张利作为保证人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肖英军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吴昌义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一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过高,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吴昌义的借款已逾期15个月,可得到支持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为15000元(50000元(24%÷12)15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利偿还原告吴昌义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15000元,合计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1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925.4元,原告吴昌义负担152元,被告张利负担7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长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