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磊诉被告康德朋、姚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胡磊,男,1985年5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何应元、高红,武汉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康德朋,男,1982年12月9日生。被告:姚玲珍,女,1984年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磊与被告康德朋、姚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胡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胡磊自行承担。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毛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