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翁华英、顾桂林与顾桂林、高调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华英,顾桂林,高调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590-1号原告:翁华英。被告:顾桂林。被告:高调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华英诉被告顾桂林、被告高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华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顾桂林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城郊村房屋(查封金额为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翁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顾桂林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城郊村的房屋,查封金额为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