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春元与安徽远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元,安徽远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769号原告:林春元,男,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远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胡宏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元诉被告安徽远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元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远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春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林春元负担。代理审��员陶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里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