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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施炳南与北京赛迪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炳南,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施炳南,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江苏省通州市北兴桥镇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洛俊瑞,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炳南与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炳南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炳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次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边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