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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启财与杨建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启财,杨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马启财,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建文,男,汉族。关于马启财与杨建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隆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建文支付借款3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父母老迈,不愿代为履行,申请人马启财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5)隆民执字第000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