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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执字第5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相斌与饶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555-2号申请执行人赵相斌,男。被申请执行人饶丽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赵相斌与饶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高坪执字第5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饶丽华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297号香山美林4幢2单元6层1号房屋。现因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饶丽华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X号香山美林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赵相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饶丽华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