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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周威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周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负责人:谢创江。委托代理人:郑珊珊,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诗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被告周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胜光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茹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