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新世界时尚广场有限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长沙新世界时尚广场有限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1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被告长沙新世界时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张辉热。被告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熊斌。被告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倪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新世界时尚广场有限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闵 俊 伟
 
 
 
 
 审 判 员 肖 娟 闻
 
 
 
 
 代理审判员 程 婧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