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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铜陵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思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思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93-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徐永海。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先元。被执行人王思通,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铜陵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思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因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思通不履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思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思通银行存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