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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元均与傅光涛、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均,傅光涛,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860号原告:王元均,男,生于1962年6月1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光涛,男,生于1971年5月14日,汉族,农民。被告: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志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堂,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均诉被告傅光涛、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元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元均负担。审判员  许晓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