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荆存乐与何县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存乐,何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荆存乐,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被执行人何其国,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制作的(2013)富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荆存乐与被执行人何县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县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长期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做其工作,同意先支付申请人1000元,剩余款项订立还款计划按期支付,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