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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小宇诉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宇,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张小宇,男,汉族,1972年4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剑,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瑛,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峰,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宇与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宇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现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德娜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刘德娜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