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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明与杨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杨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张明,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杨耀,男,汉族,51岁,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张明诉被告杨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诉称,2009年1月19日,被告租用原告装载机,欠租赁费17500元,并打下欠条。分别于2011年1月30日、2012年1月20日、2013年2月15日三次给付了9000元,下欠8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装载机租赁款8500元,并承担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耀未到庭,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租赁费17500元,后给付了9000元,下欠8500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杨耀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杨耀向原告张明租赁装载机,2009年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张明装载机款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元),杨耀,09.1.19。”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装载机租赁款8500元,并承担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被告杨耀向原告张明租赁装载机,被告欠原告租金一直未付,双方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被告杨耀未按双方约定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8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明租赁费8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宇附法律文书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