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殿宏与张城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殿宏,张城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唐殿宏。被告张城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殿宏与被告张城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殿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广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