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银某与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银某,女,藏族,生于1992年2月10日,系祁连县居民。被告多某某,男,藏族,生于1992年2月25日,系祁连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诉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某以在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某以在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银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莲梅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